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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合同保全制度的逻辑缺陷与完善修改——以《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第331条为引

     

摘要

债的保全制度在各国债法中占重要地位,我国合同的保全制度有其特殊性,与传统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在此次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立法者给予保全制度以合同编中独立章节的地位,似是有意将我国现行制度回归传统的责任财产保全制度,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31条创造性地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同时行使制度,结合相关法条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立法者对于现行保全制度仍然持全盘保留的态度.我国现行保全制度在其客体、范围以及效力等问题上仍然为学界所争论,在《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过程中继续沿用现有制度的做法难免受到质疑.且就民法典的编纂来说,制度构建之自身逻辑与法典体系的构成是重中之重,立法者应当再做深入思考,建立以责任财产为核心的合同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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