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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研究--以宅基地“三权分置”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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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1.1.2研究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1.2.2国外研究现状

1.3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3.1研究方法

1.3.2创新点

2我国农村房屋买卖的一般问题

2.1 我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概念界定

2.1.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含义

2.1.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

2.2我国农村房屋买卖的历史沿革

2.2.1农民私有制下自由流转

2.2.2集体所有制下限制流转

2.2.3宅基地改革试点及“三权分置”下灵活流转

3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一般问题

3.1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相关概念界定

3.1.1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含义

3.1.2宅基地“三权分置刀的特征

3.2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村房屋买卖的关系

3.2.1农村房屋买卖中农户资格权的限制

3.2.2农村房屋买卖中农民使用权的内容

4我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理论争议与审判实践现状

4.1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理论争议

4.1.1买卖合同有效说

4.1.2买卖合同无效说

4.1.3买卖合同效力折中说

4.2农村房屋买卖的审判实践现状

4.2.1 “无效”处理模式

4.2.2 “有效”处理模式

4.2.3 “以无效为原则、以有效为例外”处理模式

4.3农村房屋买卖理论争议与审判实践引发的思考

4.3.1有条件的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4.3.2登记不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5 “三权分置”视野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建议

5.1 认定前提:完善农村房屋买卖立法

5.1.1 明确农村房屋买卖的主体

5.1.2贯彻农村房屋买卖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

5.1.3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

5.1.4统一城乡房地登记制度

5.2实践做法:在实践中有条件地认定合同有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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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涌进城市,导致大量的宅基地闲置,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宅基地流转的需求较为强烈。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在“三权分置”视角下,科学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成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农村房屋的买卖与城市大不相同,其根源在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农民仅享有土地使用权,即宅基地使用权,而城乡人员均享有对房屋完全的所有权。在理论界,专家学者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出现有效、无效以及折中的观点。在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可以自由买卖的问题有不同规定或判决,以致很多方面冲突难调。 文章以宅基地“三权分置”为视角,重点从四部分分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一部分,农村房屋买卖的一般问题。这部分笔者首先对现阶段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含义、特征作了简要说明;介绍了我国农村房屋买卖的历史沿革。第二部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一般问题,对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村房屋买卖的关系进行重点阐述,分别提出农村房屋买卖中农户资格权、使用权的范围。第三部分,农村房屋买卖的理论争议与审判审判现状。针对当前学术界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观点加以总结,归纳法律规定的模糊冲突之处,进而总结引发纠纷的制度障碍;通过归纳案例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观点,同时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第四部分,“三权分置”视野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建议。通过分析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转让性,以及房地一体等理论,笔者提出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效力认定制度障碍排除的建议。如果盲目限制农村房屋的买卖,这些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将无法发挥其更大的财产价值,这将侵犯农民利益、违背契约自由的基本精神。

著录项

  • 作者

    谢梅玲;

  • 作者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

  • 授予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
  • 学科 法律硕士(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柴振国;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建筑设计;
  • 关键词

    农村房屋; 买卖合同效力; 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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